征地补偿法律服务协议 法 律 服 务 协 议 托付人(下称甲方): 受托付人(下称乙方):湖南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株洲市荷塘区征地补偿一事,托付乙方律师供应法律询问、进展谈判、书写法律文书等,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为甲方供应法律效劳。 二、乙方为甲方供应法律询问,并代为书写文书、进展谈判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法律效劳费人民币万元(¥0000.00元); 三、特别商定:以上法律效劳费均不含税金,不开具发票。如甲方需乙方开具法律效劳发票,则甲方另行担当乙方开具发票所缴纳的费用。 四、乙方为本次法律效劳异地调查、谈判等所需的交通、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因调查取证必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正值支出费用,除非另有特别商定全部由甲方负担并准时支付。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爱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法律执业人员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隐秘以及个人隐私保守隐秘。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乙方将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供应法律效劳,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托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效劳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表达状况,供应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承受托付后,如发觉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担当。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效劳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效劳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所需文书书写完毕提交给甲方时止。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效劳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效劳费的状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效劳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全都后打算。 十二、因托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为株洲市荷塘区。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湖南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受托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