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不良事件处理与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大事处理与报告制度 护理不良大事处理与报告制度 一、护理不良大事定义 护理不良大事是指在护理工作中,不在规划中、未估量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大事,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一切与治疗目的的无关的大事,如护理缺陷、药物不良反响、仪器设施所致不良大事、意外大事(如患者丢失、安全防护状况下的跌倒)等
二、处 1、发生护理不良大事后,首先要积极实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患者的损害
2、发生重度或极重度缺陷不良大事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患者损害的药品、器具均要妥当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公开、转移、调换,相关标本须保存,以备鉴定
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3、凡实习、进修人员发生的护理缺陷或安排护理员、卫生员、陪人进展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而发生的缺陷,均由带教者及安排者担当责任
4、科室设有护理不良大事登记本
不良大事发生后当事人除口头向护士长汇报外,应登记事实经过、缘由及后果
科室依据不良大事性质准时或每每月组织分析争论会,向护理部递交护理不良大事报告表
三、上报程序 1、一般不良大事当事人准时报告护士长,实行有效措施将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护士长 24 小时内报告护理部
2、严峻不良大事当事人马上报告护士长、科主任或总值班人员,准时实行措施,将损害降至最低程度,必要时组织进展全院多科室的抢救、会诊等工作,同时向护理部、医务部、主管院领导汇报,重大大事的报告时限不超过 15 分钟
护理部于抢救或紧急处理完毕后马上组织人员进展调查核实
3、护士长应于一般不良大事发生 7 日内、严峻不良大事发生 1-3 日内组织全科人员进展分析争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填写“护理不良大事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护理部,一份留科室保存
4、结果分析 不良大事上报后,护理部每月组织护理质量治理委员会成员对上报的资料进展分析争论
主要实行趋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