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一、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工作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完XX县区委、县政府、市建委、县建设局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影响县建设局工作全局的;(四)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建设局整体工作部署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六)有其他未履行职责或工作执行不力行为的
主要负责人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一)作出的决策干扰了县委、县政府、县建设局工作部署的;(二)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三)决策时不采纳本级和下级正确意见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四)随意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五)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六)决策失误,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的;第1页共5页(七)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主要负责人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二)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各类突发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三)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给国家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