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系统代理合同分布式发电系统晶硅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书甲方:乙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1/14光伏发电系统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XXX晶硅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xxx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地域范围内经销甲方户用晶硅光伏组件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1
经销地域范围1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经销甲方产品的地域范围为: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湖州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乡(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2/14光伏发电系统代理合同级)管理区、县辖区)\村
乙方为上述地域范围内甲方的独家代理销售商,乙方在经销范围内与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下的销售关系,有权自主代理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产品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与其他用户建立30KW(含30KW)以上的销售关系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销售管理制度,在上述地域范围以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经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乙方如有超出约定范围销售的应提前与甲方进行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销售资格
经销产品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XXX”品牌的晶硅光伏组件,具体产品规格及型号,以甲方产品手册或产品宣传册的规定为准
在不改变甲方产品功能、特性和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乙方实际安装需要,可按照乙方提供的规格制作相应外观形状的电池组件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在湖州地区的独家经销,双方合作第一年,订单成交量至少800KW
若乙方自签订本协议起6个月内与甲方订单成交数量总额低于400KW,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