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 - 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23 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的税收实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 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遵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 34 号文件规定的实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遵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状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纳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顿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纳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实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实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遵照原方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实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顿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实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实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