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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事申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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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事申诉状案例 最新的民事案例 1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 1xx5 年 11 月 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x3 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xx 年 x 月 2x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x3 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 x3 号的 xxx.11 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 1xxx 年认识, 1xxx 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1xxx 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xx5 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xxx 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 xxx.11 平方的 x 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 25 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 xxxx 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常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常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xxx 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xxxxxxxxx)”在《xxx》征婚,称: 42 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 45-52 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xx1-3xxx 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x 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损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xxx)容民初字第 1x41 号《民事判决书》 xxxx 年 1x 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 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 1xx 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 xxxx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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