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合同履行应由谁举证 本案中合同履行应由谁举证 案情: 江苏省海安县某建立公司会计申某今年遇到了一件怪事,其将工资付给一带着印章和户口薄的职工家属后,职工本人事后竞声称没有收到工资,还为此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10 月 15 日,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某建立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工资 7304.74 元。 申某系某公司下属一工程处的会计。2025 年 1 月 30 日上午,其在上班时,突然来了一名妇女。该妇女声称是工程处职工王某的妻子,现在代夫来领取工资,并拿出了刻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及王某的户口薄。申某翻开工资表,进展核对后了解到,王某确系本工程处的钢筋工,2025 年度工作了 312.5 个工日,应猎取工资酬劳 7304.74 元;2025 年春节期间,王某被单位安排在苏州施工场地上站岗,未能回家领取 2025 年度的工资。妻子帮丈夫领工资本是比拟正常的事,申某没有多想,在王某的工资表上盖上该妇女供应的印章后,就将王某的工资存单交给了该妇女。 3 月 22 日,王某突然来到公司,说要领取上年度的工资。公司相关人员就向王某说明工资已被其妻取走的状况,但王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遂起纠纷。后王某又因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被其家属代领,合同已履行,但其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代领原告工资的人系受原告之托付,故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酬劳是没有争议的。现在主要争议的是合同履行应由谁举证的问题。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见合同尚未履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故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是否履行问题是安排给主见权利方举证的。()假如根据过去的观点,本案就应当由原告王某举证。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在合同履行上这样安排举证责任明显不妥当,由于在许多状况下权利人根本无法举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 年 12 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 详细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