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全文)来源:新华网点击率:935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进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进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
这对于促进港澳社会经济繁荣进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参加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进展和可持续进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根据市场原则推动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进展的新格局,拓展区域进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加
协议各方本着进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进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
根据“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动区域合作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进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
政府主要是制造良好进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进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
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卑视性
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沟通,促进共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