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伦理化法律浅析中国传统伦理化法律 摘要: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
分析法与伦理的关系,可以对中国法律文化的类型有更好的认识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社会基础是小农经济和宗法团体,反映到法律与伦理制度上,体现出注重道德教化,以社会伦理道德作为强制机制
因此,在传统儒家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中,法律必定像韦伯所说的是“编纂的伦理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规约”
关键词:儒家伦理;伦理化;法律传统 一、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含义及其成因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就是伦理法律规范, 或者说所有的伦理法律规范都是法, 而只是说, 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法律规范着法的进展, 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 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
笔者在此所论述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也就是关于儒家礼教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个复杂的问题,假如我们要想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与其复杂的各种因素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其次,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把每一项因素表述出来
笔者观点认为,此时了解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就是要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基础
(一)家庭本位的宗法性 梁漱溟在其《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关系特别重要”,而与之相对的则是西洋人对集团生活的重视
周孔教化的出现,它使早期的中国宗法社会未发生急剧的变革,而是通过润泽礼仪、提高精神,反而开辟了家族生活的道路,并因此逐渐地转进于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
中国的家族生活在周孔教礼的影响下而使中国进入了伦理本位的社会
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人生实存于种种关系之中,种种关系而生种种伦理“家人父子、有师父而出徒子徒孙”的伦理关系
此时,可肯定血缘家庭本位不仅仅是传统伦理的载体,而且也是其进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