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有限公司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一、该涉案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承揽(定作)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
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
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本案中,从合同名称上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工业设备定购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而承揽(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是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而买卖合同关系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明确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是由申请人提交订单,明确约定购买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等,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货架)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货架),对**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