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进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 〕119 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 〕8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进展电子商务意见的行动计划》(深府函〔 〕120 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进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进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创新进展,加大创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竞争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五条 市财政和经贸信息委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四)下达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五)监督抽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制、修订配套的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