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布防空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国防需要,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动员和组织群众实行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结合城市建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同步进行
城市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与进展,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入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大专院校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如水库、水厂大中型企业、电站桥梁等)
根据本辖区、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规定和措施; (2)编制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 (3)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 (4)组织人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