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
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
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
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
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
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