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被作为规则、指南或特性界定重复使用,包含有技术性细节规定和其它精确法律规范的成文协议,以确保材料、产品、过程与服务符合特定的目的”。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一般来说,技术标准是指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传统技术标准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法律规范,不含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比如,在电子通信领域,国际电信联盟和各国政府早期为确保通信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各种通信产品标准,基本都属于公开的、不包含有企业专利的强制性标准。从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看,这类标准能够作为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平台,但由于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它,或者利用这类技术标准获得专门收益,因而不能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然而,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信息与通信产业(以下简称 ICT 产业)出现了技术标准”私有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多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经过市场竞争成为行业的”事实标准”,甚至政府与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中也包含有企业专利。这类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不但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不可避开地成为影响电子通信业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无特别说明,本章讨论的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是指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一、技术标准:影响 ICT 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1.从两起与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事件”谈起从近几年在中国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领域的影响看,有两个”事件”不能不提。一个是发端于 1 月,延续到 ,而且至今似乎仍没有结束的外国企业索要 DVD 专利费事件(以下简称”DVD 事件”),另一个是发生在 1月”思科公司起诉华为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简称”思科诉华为案”)。中国 DVD 产业进展走的是一条进口国外 DVD 零部件(解码芯片、机芯、机头等)在国内组装的道路,DVD 核心技术专利都由日、欧、美等国企业控制。从 开始,拥有 DVD 专利的外国企业联盟 6C,3C,1C 和 MPEGLA 陆续开始与中国企业谈判,要求国内企业交纳专利使用费。但由于分歧太大,没有达成协议。 DVD 专利联盟利用 WTO 规则施加压力,加大了索要专利费的力度,最后获得成功。当前,国内企业每台 DVD 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最高已经达到 26.2 美元,专利费用占价格 20%~30%,因此,多数国内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