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得管理,法律规范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得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得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得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得电梯,应当根据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得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根据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得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得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得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根据验收检验得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得技术指标与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法律规范》(GB758 8─1995)与《电梯安装验收法律规范》(GB10 0 60─1 9 93)等国家标准得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与检验流程图在内得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别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得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与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得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得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得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得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 1 所列得检测检验得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与相应得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 1 中提出得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得,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