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气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以下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根据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舞、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加 同乡会 、 老乡会 等类似的 学生团体 ;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须到达 20 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气,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