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公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那么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标准,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讨论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 500 元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管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