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行字〔2025〕第 37 号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使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不包含实行劳务承包制的厨工、清洁工)离职程序均依本制度办理。本制度所称离职包括三类:(一)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二) 辞退:因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裁员等原因,公司解除或终止同员工劳动关系的行为;(三) 开除:因员工自动离职(连续旷工超过五天)、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公司解除同员工劳动关系的行为。第三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填写《离职通知单》(附件一)并向上级领导提出,按以下程序审批后生效:(一) 保安员以及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厨工、清洁工辞职应向主管提出,由所在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中心经理审批。(二) 保安员、厨工、清洁工以外的主管及以下级别员工辞职应向直接上级提出,报所在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中心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审批。(三) 副经理以上级别员工辞职应向总经理(总监)提出,由总经理审批。第四条辞退或开除员工由行政人事中心填写《离职通知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再通知员工:(一) 辞退或开除副经理及以下级别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中心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二) 辞退或开除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由行政人事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后送执行董事核准。第五条开除员工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具体的事实。行政人事中心应会同员工所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处分决定报送总经理,处分决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行政人事中心凭处分决定填写《离职通知单》通知员工。第六条员工收到行政人事中心的辞退或开除通知应当在《离职通知单》中签字予以确认。员工不同意签字的,由包含行政人事中心经办人及经理、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内的三人签名加以证明后,视为《离职通知单》已送达员工。第七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就离职后的保密、竞业限制、工资结算或经济补偿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可以签订离职协议。第八条《离职通知单》生效后,行政人事中心为离职人员填写一份《员工离职交接单》交给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根据所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人事中心的顺序在各部门经理间依次传递签批。第九条离职员工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由其上级主管负责安排。离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