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仔细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别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开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本报表制度中 2025 年年报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25 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基本总量。 (二)调查范围(总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具体包括调查年初在册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以及当年新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及表式: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单位详细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企业资产与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四)各调查总队负责将调查数据(基层表)和推算数据(综合表)按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调查总体划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