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民法物权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项制度专门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然对权力人的利益产生了损害,但是它维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也符合我国立法的根本目的。本文主要简述了不动产和善意取得的相关概念,同时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式。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和善意取得的相关解释 (一)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位置固定性:又称不可移动性,也就是地理位置固定。2、独特性:也称个别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指不因时间长久而损耗、毁灭。4、供给有限:又称数量有限性,指数量是特定的。[1] (二)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包括以下几点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法规不统一。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生效为要件,没有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行政部门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使用并不是完全一样的。如《民法》、《担保法》在这方面的规定。[3]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等制定的内容各不相同,不同部门制定内容不仅分散而且存在矛盾,将这些法律法规运用到房地产登记上,使矛盾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二)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不统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登记由统一的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由于登记机关是不动产变动的关键要件,所以一旦登记机关出现问题,影响将会非常严重。造成登记机关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多级执政。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中央政府和地方各部门都在自己的领域内对不动产享有登记的权利,这种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