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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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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 要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要件 意思联络 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065-02 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进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 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 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 客观说认为,假如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 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不但要考虑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要考虑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 这部分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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