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本文案例启示: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无关夫妻共同利益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我国在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方面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否认夫妻人格独立等问题
对此,应从设立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制度、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加品行证据的适用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债务概述 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两种
夫妻债务的认定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要解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首先必需明确夫妻债务认定的主要问题即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内涵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1]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2]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3]但这些定义要么忽视了婚姻的消费单位属性要么忽视了婚姻的生产单位属性,都不够全面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利益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所负的债务
笔者使用“为夫妻共同生活利益”代替“为夫妻共同生活”是从以下方面来考虑的:其一,“夫妻共同生活利益”所负债务源自于域外法,具体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和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因为经营性收入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实质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的一部分
从此定义还可得出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