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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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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 [摘要]从本质来说,居住权就是权利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不论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而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还是非所有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此为居住权的广义概念。所谓的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预示事物进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文章从居住权制度的渊源、建立居住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以及我国具有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背景条件入手。阐述我国建立居住权具有其可能性。 [关键词]居住权制度;渊源;理论依据;可能性 引言 近年来,居住权在物权法草案中首次被提出以来,受到了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他们无论是从居住权的概念定义上进行讨论。还是从居住权的立法方面进行讨论,最终都会回到居住权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可能性上面来。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一、居住权制度的渊源 居住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在整个罗马法体系中,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在罗马法中,人役权可以归纳为四种: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对奴隶和他人牲畜的劳作权。其中,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对后世的影响最大,而对奴隶和牲畜的劳作权由于具有明显的阶级社会性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展,在后世民法中几乎销声匿迹。由于居住权与使用权和用益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就不得不需要我们对用益权和使用权有较为深化的认识,否则我们将无法窥见居住权的全貌。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孳息的权利。在用益权中。两种主要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其中用益权人对物使用的权利是“使用权”,对物利用的权利就是“收益权”。使用权则是指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使用的权利。罗马法上的居住权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属于使用权,但其权利又大于一般的使用权。 罗马法之后的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均认可了居住权制度。《法国民法典》对于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基本上承袭了罗马法人役权和地役权的二元结构,在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中设专编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在德国,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一部分当作住宅予以使用,并具有排除所有权人之效力”的权利(民法典第 1093 条)。居住权主要用来解决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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