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熊 娟 涂 勇 提要: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包括立法上的不科学和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状况
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理念,从立法上完善调解制度,使其发挥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 言]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还能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中庸思想,也符合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调解制度只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变相强制调解的现象
本文从立法原则的冲突和实践操作中的不合理情况分析,浅谈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范围广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公示程序案件、破产程序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 6 类案件外,调解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普通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关于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