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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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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论文 在网络侵权的环境下,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标准的局限性就显得尤为突出。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是侵权人将侵权事实上传至网络的地点,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从传统的意义上则十分难以确定:互联网络的全球通达性,使得全球的互联网都可以访问侵权网站,使得全球用户都可以了解到侵权事实。不过,显然没有必要认为,所有用户所在地的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因为这会引发大量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 今日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 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 2025 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 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密切联系;私生活。 论文正文: 论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 网络是当今社会十分重要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手段,网络的即时性和无国界性克服了传统的沟通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然而,毋庸置疑,网络同样也对作为主体的人带来了挑战。人格权作为主体的存在和进展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其诸多要素在网络的威胁下显得尤为脆弱;网络的即时性、无国界性、登录访问的无限制性等,意味着损害的难以阻止和范围的难以限定。而人格权在网络上遭受侵害后,互联网的全球通达性意味着损害的范围遍及全球。在此情况下,对于此种损害的管辖就存在着多个连接点,传统的理论一般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欧 洲联盟法院在 2025 年的一项判决,却基于网络侵犯人格权的特别性,对于传统的侵权之债的管辖权实现了重要突破,值得关注。 “”一、 侵权行为地 标准及其例外。 人格权作为绝对权之一,对其侵害引发侵权责任的承担。而在侵权事件具有涉外性的情况下,受害人与加害人可能拥有不同的国籍和住所,而侵权事件的发生地和结果地可能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这就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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