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 为了鼓舞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第三条 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竞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
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五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 在特别情况下,各级体委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运动员,除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须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外,其它各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
第八条 各个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技术等级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