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干警工作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活动方式和内容也日趋多样化
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抓住“八小时外”的时机,腐蚀拉拢检察干警;而我们的部分检察干警也在工作之余放松了自我的约束,没能挡住诱惑,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八小时外”腐败
近年来,极少数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被查处的案例经常见诸于报端,其中不乏XX省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宝金这样的高级检察干部,尤其是“双面人”(人前一个样,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道貌岸然,八小时外五毒俱全)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腐败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违规操作和非法延伸,不但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损于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危害极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检察干警“八小时外”腐败的概念及主要表现一个人的活动环境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三大块
工作圈是以固定职业为纽带、以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交往对象的社会生活范围;八小时外则包括生活圈和社交圈,是工作时间以外在家庭、社会与家人、外界交往的社会生活范围
生活圈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以亲属朋友为交往对象;社交圈则是以与外界的某种契合点为纽带,以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相同或相似的客体为交往对象
“八小时外”腐败指的就是在“生活圈”、“社交圈”发生的腐败行为
具体表现有:一是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放纵犯罪
有的接受当事人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本应批捕、起诉的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打击
有的是将数第1页共3页罪认定为一罪,重罪认定为轻罪,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使犯罪分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