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连续、健康进展,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菏泽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所属各县(区)企业、部室、中心,均应遵照实施
第三条 各单位必需仔细落实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层负责、职员监督”管理体制;提倡“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企业安全文化,充足发挥职员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在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同时,要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
各单位负责安全保卫机构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验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落实实施
第五条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绩效考评并同相关领导人员考察任用等挂钩
第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要给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严厉处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职员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应依法推行安全生产方面义务;工会依法组织职员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正当权益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置第八条 建立由企业关键责任人为主任,生产、经营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为组员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任务是: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要求,统筹计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立即讨论、处理生产安全问题,公布指令性方法计划;决定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召开全体会议不应少于 2 次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企业设在安全保卫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营业部及班组、小区服务站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