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自然人时签署)编号:抵字第号1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甲方的共有产权人(如有):身份证号码:抵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2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2条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第3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3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3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4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