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卫生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第1页共6页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