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株(含 10 株)以内城市树木砍伐或移植审批项目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1 年第 100 号)2、《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7 年第 73 号)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8 年第2 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 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2 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园林局伐移树木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所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 号)第 2 条第 1 款第 1 项]。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鉴图意见[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7 年第 73 号)第 13 条]。3、北京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 22 号)第 2 条第 1 款笫 4 项]。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 22 号)第 2 条第 1 款笫 2 项]。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法律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城市绿化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移伐树木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 个工作日。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法律规范、有效。2、凡申请伐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仔细填写,字迹清楚[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 22号)第 3 条第 1 款]。3、树种、规格、数量栏按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园林设施依次排列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干径 7—48 公分,15 株),灌木按丛株填(如:丁香,高 1.5 米,4 株〈丛〉),绿篱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