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1
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
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
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一一毛利〃、''主营业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