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黔东南州车站、码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建设标准1 总 则1.1 为了加大和法律规范车站、码头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共安全,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GA 654-2025)》,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所有车站、码头(以下统称单位)。 1.3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排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加的原则。1.5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1.6 根据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2 建设标准2.1 检查排除火灾隐患能力2.1.1 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觉并排除火灾隐患。 2.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形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职员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觉火灾隐患。2.1.3 职员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觉存在的火灾隐患。职员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觉火灾隐患。2.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车站、码头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 2 次防火巡查。2.1.5 防火巡查的内容:2.1.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形;2.1.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2.1.5.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标志是否完好清楚:2.1.5.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2.1.5.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形;2.1.5.6 其他消防安全情形。2.1.7 防火检查的内容:2.1.7.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形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形;2.1.7.2 职员消防知识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把握情形;2.1.7.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