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治理制度目 录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治理方法 2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17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的证券治理方法29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治理制度 34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治理制度 37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治理方法39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资质治理及适当性治理方法45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治理制度 53九、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治理方法 74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方法81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85十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治理制度 92十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治理指引101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 105十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回访方法 110十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投诉治理方法 1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法律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升运作效率,促进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以后某一日期客户根据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有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指引操作。第四条 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