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框架中解决纠纷的其它程序 当工程师依照 FIDIC 合同条件第 67 条做出的决定不能为其中一方所接受时,纠纷必定会出现,甚至在对工程师的作用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时,也会引起纠纷
然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在诉诸仲裁之前试图解决争端,并代替 FIDIC 条件中工程师的作用而提出的其它程序,它的成功的可能性不一定更大,只是多费时日,更鲜为人知的是,多花钱财
上述纠纷中的一部分,甚至在工程师尚未做出决定时就已经很清楚,工程师的决定对解决纠纷的希望很小,这时,取得工程师决定的程序意义也不大
在合同当事人对其合约条件有很大自由自行商定的法律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
广泛使用采纳标准建筑施工合同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第一,经验证明它们的确为双方当事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第二,它们在实践使用得越多,双方当事人就越容易了解他们各自的义务并评价各自承担的风险和风险代价
经过不断的定期修改,标准条款就可以解决实际中可能出现并造成不能接受的后果的问题,至少可使其得到缓解
于是,FIDIC“红皮书”条件自 1957 年第一版起已进行三次修订
英国的土木工程师学会(ICE)条件,是 FIDIC 条件最初版本的基础,现已是第六版了
常常审查解决纠纷的办法(和合同其它条文)的另一个理由是,所有国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办法一直各不相同
这在欧洲共同体内造成了很大影响,根据有欧共体法律基石之称的洛美条约的基本原则,物资、设备、人员和资金可以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
为实现自由流动的目标,必须根据公认原则说明那些直接阻碍贸易活动的理由,欧洲委员会正在积极地促进欧共体立法拆除上述壁垒
欧共体最有影响的援助计划是欧洲进展基金(EDF),这笔基金援助项目都在非洲、加勒比及太平洋地区洛美公约签约国
第四个洛美公约于 1989 年 12 月 15 日由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 69 个非洲、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