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疑难操作之调岗调薪■ HR 法律实务问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需约定“工作内容”与“劳动酬劳”,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想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的时候,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协商不一致的,不可以进行。但对于“协商一致”,HR 都知道,这是不易的。除了“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这个途径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操作方式,可以不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在与法律的规定不违反的情况下,HR 还可以如何操作来增强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劳动酬劳能力?同时,“绩效考核”常规性实施,亦引发大量在考评期之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操作。“岗位可变、工资不能降”常常是员工的心理态度。若遇降低,导致离职的发生及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很常见一种劳动纠纷。这是 HR 领域的一个疑难。■ 劳动法思维与法律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此规定使实务中用人单位觉得有所失去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第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就表明其原岗位、劳动酬劳将被调整。第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与此同时,薪酬也可以被调整(注:薪酬随之调整的可能性分析见本文案下面内容)。此外,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 82 号)第六条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首先安排员工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除了上面三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酬劳进行调整,就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即使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