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0—2025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能够参照使用。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 冻烤鳗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操纵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3.2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3.3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承诺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要紧指肉与皮或/和性腺)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g/kg 或 mg/kg)。4 要求4.1 渔药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 NY 5071 的要求进行。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 1。表 1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药物类别药物名称指标(MPL)/(g/kg)中文英文抗生素类四环素类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100土霉素Oxytetracycline100四环素Tetracycline100氯霉素类氯霉素Chloramphenicol不得检出磺胺类及增效剂磺胺嘧啶Sulfadiazine磺胺甲基嘧啶Sulfamerazine磺胺二甲基嘧啶Sulfadimidine磺胺甲噁唑sulfamethoxazole100(以总量计)甲氧苄啶Trimethoprim50喹诺酮类噁喹酸Oxilinic acid300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不得检出其他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不得检出喹乙醇Olaquindox不得检出5 检测方法5.1 金霉素、土霉素、四环霉金霉素测定按 NY 5029—2001 中附录 B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