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关键词: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担保义务/第三人内容提要: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
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
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一、序说《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基本规定,在司法实务当中已有应用
惟对于其法理构成,我国学说争论不多,有待改进
本文先从一则真实案例入手,展现相关问题,并作初步的学理探讨
原告x是一国际物流公司;被告y2是货运代理公司,被告y1是其分公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司
y1托付x由黄埔港运输4个货柜至墨西哥曼沙尼略港,运费到付,每柜2,668美元
x接受托付后向a公司订舱,托付其运输上述货物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运费无法收回
其间,y1曾向x出具保函,保证对x的上述运费损失担当付款责任
x因无法收回上述运费,a多次催付运费
据此,起诉两被告连带支付运费10,672美元及其利息,并连带担当本案诉讼费用等
y1辩称指出,涉案运费是到付,承运人在无人提货的状况下,应当先行使留置权,然后才能向托运人索赔,x没有先行使留置权,故不能向y1索赔
localHost法院认定本案是一宗涉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之一是x可否直接向y1索取运费的问题
在揭示本案的处理结果之前,宜先解明何谓“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含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dervertragueberdie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