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县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县规划部门汇总开具《XX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4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第1页共4页(1)住宅:每平方米32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6元;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2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二)白蚁预防工程费每平方米2元。(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已经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2、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计收;(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第六条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院校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第2页共4页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合政办[2006]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总部经济、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酒店及餐饮业、教育卫生事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用房及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XX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减办征收或免收。对其中以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为减免条件的,县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附注方式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情况予以注明;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应当先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七条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符合减免条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