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县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县规划部门汇总开具《XX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1)住宅:每平方米40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第1页共4页(1)住宅:每平方米32元;(2)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6元;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2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工程费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