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治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托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治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 33 号令《都市新建住宅小区治理方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等国家、地点有关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托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治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差不多情形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托付治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咨询、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修理、养护和治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修理、养护、治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治理范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修理、养护和治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修理、养护和治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治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治理公司治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1.与物业治理公司议定年度治理打算、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治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治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治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托付乙方对违反物业治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缺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实行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