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舞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和原则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养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第四条 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五条 培训、教育形式为:1. 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2. 在职培训;3. 脱产培训;4. 员工业余自学教育。第六条 培训、教育内容为:1. 专业知识系统传授;2. 业务知识讲座;3. 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4. 示范教育;5. 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商业游戏);6. 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第四章 培训培育管理第七条 公司培训教育规划。1. 公司根据业务进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1 次计划。2.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第八条 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 72 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 42 小时,且按每 3 年 1 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第九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第十条 学历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第十一条 审批原则。1. 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2. 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第十二条 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三条 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第十四条 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第十五条 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1. 脱产培训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服务期 2 年;2. 脱产培训 1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服务期 3 年;3. 脱产培训 3 年以上、不足 4 年的,服务期 4 年;4. 脱产培训 4 年以上的,服务期 5 年。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第十六条 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