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抗震法律规范进展简介中国1955 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地震区建筑法律规范》,1956 年编制了第一个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未正式使用
1957 年提出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在哈尔滨召开全国抗震结构学术讨论会,部分论文 1958 年发表于土木工程学报
国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讨论所负责主编我国抗震设计法律规范
1959 年提出了我国第一个抗震设计法律规范草案,内容包括房屋、道桥、水坝、给排水等多种土建工程学科,并为设计单位试用,此草案参考了 1957 苏联 CH-8-5 7 法律规范
同年,国家建委撤销,此草案被搁置
1962 年土木建筑讨论所改名为工程力学讨论所,国家建委重新恢复并责成工程力学所重新主编我国抗震法律规范,参加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业设计院、给排水设计院、铁道部第一设计院,水电部水利科学讨论院等
1964 年提出我国第二个抗震设计法律规范草案“地震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草案稿)",该法律规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结构部分,但除建筑物部格外,还包括给排水、农村房屋、道桥等
此法律规范有如下特点:与 1 9 5 9 年草案相同,由于无成熟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只采纳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参考;废弃了 1959 年草案中按苏联经验采纳的场地烈度概念,对场地影响不采纳调整烈度的方式去处理,而采纳调整反应谱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国和日本十几年后;改变了 1 9 5 9 年草案中将场地分为三类的单纯宏观方法,而采纳多物理指标法分为四类;将 1959 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数 kc 改写为 C 与 k 两个系数的乘积 Ck,使地震系数 k 明确表示实际地震动,即 k=amax/g,amax 为地震最大水平或竖向加速度;而用结构系数 C 明确表示结构非弹性反应的影响,随结构类型而异,变化于 1/3 到 1 之间;采纳两种公认的方法,即等效静力法与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