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抗震法律规范进展简介中国1955 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地震区建筑法律规范》,1956 年编制了第一个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未正式使用。1957 年提出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在哈尔滨召开全国抗震结构学术讨论会,部分论文 1958 年发表于土木工程学报。国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讨论所负责主编我国抗震设计法律规范。1959 年提出了我国第一个抗震设计法律规范草案,内容包括房屋、道桥、水坝、给排水等多种土建工程学科,并为设计单位试用,此草案参考了 1957 苏联 CH-8-5 7 法律规范。同年,国家建委撤销,此草案被搁置。1962 年土木建筑讨论所改名为工程力学讨论所,国家建委重新恢复并责成工程力学所重新主编我国抗震法律规范,参加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业设计院、给排水设计院、铁道部第一设计院,水电部水利科学讨论院等。1964 年提出我国第二个抗震设计法律规范草案“地震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草案稿)",该法律规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结构部分,但除建筑物部格外,还包括给排水、农村房屋、道桥等。此法律规范有如下特点:与 1 9 5 9 年草案相同,由于无成熟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只采纳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参考;废弃了 1959 年草案中按苏联经验采纳的场地烈度概念,对场地影响不采纳调整烈度的方式去处理,而采纳调整反应谱的方法,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国和日本十几年后;改变了 1 9 5 9 年草案中将场地分为三类的单纯宏观方法,而采纳多物理指标法分为四类;将 1959 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数 kc 改写为 C 与 k 两个系数的乘积 Ck,使地震系数 k 明确表示实际地震动,即 k=amax/g,amax 为地震最大水平或竖向加速度;而用结构系数 C 明确表示结构非弹性反应的影响,随结构类型而异,变化于 1/3 到 1 之间;采纳两种公认的方法,即等效静力法与反应谱法;对下述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力:稳定性依赖于自重维持的结构,如重力坝与挡土墙;位于高烈度区(震中区)的以自重为主要荷载的结构,如大跨桥梁与屋盖结构;根据国内实测结果与理论讨论,给出了多层砖石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楼房、坝、桥墩、烟囱与高架塔的自振周期计算公式。1970 年国家建委重新组织建筑科学讨论院等单位主编我国建筑抗震法律规范,1972 年提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法律规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于 1974 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正式批准的抗震法律规范《工业与民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 TJll-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