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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二、申请条件(一)先行用地条件: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二)临时用地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5.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三、申报材料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临时用地请示;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先行、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图件;第1页共2页4.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5.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协议。四、办理程序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先行、临时用地申请后,对先行、临时用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与用地者共同组织报批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2.州国土资源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属州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先行、临时用地批文后,监督先行用地的用途、面积。待正式用地申请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批后实施。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七、办理流程(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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