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1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
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理论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
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
这两个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