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1999—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四川***置业进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四川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产业园 工程地点:四川金堂淮口制鞋工业园区 工程规模:***产业园,建筑面积98000平米,最后按时结算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__2025_____年___3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2025____年______10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4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2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