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制度(试行)1 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实施的仲裁检验工作。3 术语 3.1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以下称仲裁检验) 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3.2 申请人 是指有权申请仲裁检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3.3 明示的质量要求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纳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4 职责 4.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地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地、县级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4.2 质检机构负责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直接受理仲裁检验申请,并按规定对质量争议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5 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和受理 5.1.1 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资格的质检机构提出仲裁检验申请;申请人假如对质检机构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也可以通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介绍。 5.1.2 质检机构应当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受理仲裁检验申请。 5.1.3 质检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基础上,认真了解争议内容,认真批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事项。5.1.4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且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 《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并与申请人签订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格式见附表)。《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5.2 质量判定依据的确定: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按下述顺序确定:a.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b.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c.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