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机构还是“常设”为好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散,且基本实行使用单位“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设模式,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工期和质量等难以有效控制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实践证明,实行“代建制”,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适当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对于控制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代建机构应以常设性的事业单位为主 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或任务的发包方不再是临时性建管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也不是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而是该专业化的代建机构
而通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模式,并没有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由谁作为发包方与社会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是临时性建管机构、项目使用单位还是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由于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分散的问题,选择社会中介服务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的作法受到很大的限制
很显然,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为非盈利性机构,政府可直接核定其事业经费,从而减少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而企业性质的代建机构,需要通过实施项目管理活动获得利润,因此政府所需支付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要高得多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地区或城市,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