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局限性的理性分析 -------------------------------------------------------------------------------- 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受托者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完成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在企业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法律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国证监会于 2000 年 11 月份,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细则》,财政部于 2001年 6 月份,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基本法律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这些法律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整顿和法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的内部控制客观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身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局限,阻碍着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以便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趋利弊害。 一、内部控制客观环境的局限性 (一)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对内部控制信息缺乏接受力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很不健全,交易不法律规范、非法谋取暴利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能引起投资者的猜想和恐慌,对公司的资本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样,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即将申请上市的国有企业如实对外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内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影响或延误企业的正常上市。 (二)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认知力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流通股、法人股、国家股占全部外发股数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组织形式的核心。根据詹森·麦克林(1976)、法玛·詹森(1983)、德姆塞茨·莱恩(1985)的讨论结果,股权结构分为“股权集中”与“股权分散”两种。前者指股权集中于内部股东,后者指内部股东只占较少的股权,外部股东人数较多,且股权按分散。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典型的股权集中型的,流通股在总股本的比例中所占比例仅为 31.6%,而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则达 68.4%,即使能将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在内部人或控股股东等关键人大权独揽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中小股东主要以二级市场的“逐利”为主,更关怀的是企业的运营结果,而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兴趣不大。 (三)公司内部缺乏制衡机制,对管理系统缺乏控制力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