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文件范文大全XX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1见书:(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三)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含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必须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
第1页共4页其它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省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