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养成的思考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养成的思考□李春开 行政人格是指国家行政人员在公共事务中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资格、行政规格、行政品行和行政风格的内在统一
行政人格的特征是公共性、责任性、主体性
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是我国政府行政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应有内涵
因此,公务员只有养成积极向上、法律规范正面的行政人格,将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内化为一种自觉行为,将个人价值的体现建立在为公众谋福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和行政价值的有机统一
一、强化公务员个体自我道德约束 公共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使用公共权力的最终目的只能是为人民谋福利,这是其合法性的基础
因此,公务员的人格前提决定了其在执行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且是唯一目标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防止公务员谋求个人利益,仅仅依靠制度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以道德自觉作为自我约束
习近平指出:“思想境界提高了,道德修养加强了,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等问题就会看得透、看得淡,知所趋、知所避、知所守,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图、不为情所惑,就能最大限度地把精力用来为国家和人民勤奋工作,而不去计较个人得失,不去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 实际上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更是空前的,但仍有一些公务人员不能抵制名利诱惑,没能守住道德底线,堕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究其原因,与德行修养的缺失密切关联
公务员必须以正确的名利观作为内在道德约束,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自律,在既定道德认同基础上自我约束,这样才能坚守以人为本的道德实践
因此,公务员在面对不正当利益诱惑、不健康思想腐蚀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身的德性修养和道德约束,从思想源头上防范腐败的滋生
公务员还肩负着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